房屋登記辦法
信息發布:網站管理員(yuán)       發布日期:2008-04-18       浏覽量:3057      
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8号

  《房屋登記辦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經建設部第147次常務會議讨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焘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一(yī)章 總  則


  第一(yī)條 爲了規範房屋登記行爲,維護房地産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物(wù)權法》、《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村(cūn)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将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爲。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gōng)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内的房屋登記工(gōng)作。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gōng)作的機構。

  第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内統一(yī)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内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 房屋登記人員(yuán)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适應的專業知(zhī)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gōng)作的人員(yuán),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shū),持證上崗。

第二章 一(yī)般規定



  第七條 辦理房屋登記,一(yī)般依照下(xià)列程序進行:

  (一(yī))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爲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 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tǐ)一(yī)緻的原則。

  第九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确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yī)的編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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